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樹基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經本院認為其等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均予執行羈押,並分別裁定均自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九十四年十月九日、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而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