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1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寄押中)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寄押中)共同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應明銓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