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小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小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九十五號
原告甲○○被告 張連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未約定清償期,立有借據乙紙為證,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限被告於七日內清償,逾期仍未清償,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爰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存證信函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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