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丁○○ 右列 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丁○○ 右列 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