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等貳罪,所處之刑各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搶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九月確定在案,合於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數罪併罰之規定,爰檢附各該判決書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因認檢察官聲請就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