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號),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確定。惟被告於緩刑前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因犯重利罪,經本院簡易庭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一九九號),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審核案卷,認受刑人係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