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本院依法通知被告甲○○到院審理,經合法傳喚、拘提仍未到案執行,有送達回證、拘票等件附卷可稽。又本院命具保人乙○○攜同被告到案,亦經合法通知具保人而未到庭,有送達回證在卷足佐,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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