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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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二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訴外人德錩儀器有限公司(下稱德錩公司)邀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先於民國八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十八萬元、三十二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德錩公司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採機動利率計息,本金則於最後一期一次清償。嗣又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再向原告借款四十八萬元、三十二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德錩公司按月於每月二十七日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採機動利率計息,本金則於最後一期一次清償。且上開借款均約定如未按期支付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之利率計算利息外,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德錩公司分別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及同年月二十七日起,未按期支付利息
,依前揭借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德錩公司除積欠原告本金一百六十萬元外,尚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德錩公司與被告均置之不理。惟被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之責。為此本於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各二份,借據、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各四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德錩公司邀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原告借款四十八萬元、三十二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德錩公司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採機動利率計息,本金則於最後一期一次清償。嗣又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再向原告借款四十八萬元、三十二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德錩公司按月於每月二十七日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採機動利率計息,本金則於最後一期一次清償。且上開借款均約定如未按期支付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之利率計算利息外,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德錩公司分別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及同年月二十七日起,未按期支付利息,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除積欠原告本金一百六十萬元外,尚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德錩公司與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各二份,借據、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各四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一百六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鄭月霞~B法官黃蕙芳~B法官陳信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
附表┌─────────┬─────┬────────┬──────────┐│尚欠金額(新台幣)│利率│利息│違約金││││││├─────────┼─────┼────────┼──────────┤│捌拾萬元│百分之九點│自八十八年六月二│自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六五│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捌拾萬元│百分之九點│自八十八年六月二│自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六五│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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