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交附民字第33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6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零三萬零六百零五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陳述略稱:被告乙○○以駕駛職業用大貨車為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七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與原告甲○○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均沿臺中市○○區○○路由河南路往永輝路方向直行,行經文心路與寧夏路口時,乙○○本應注意隨時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變換車道時,應採取減速慢行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致撞上當時剛變換車道至其前方之甲○○,其並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頸部及胸部挫傷、右手掌受傷之傷害,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鈞院審理中,爰請求醫療費用二萬三千六百九十一元、交通費八千九百十四元、薪資損失六十四萬八千元、以後的醫療費預計五萬元,慰撫金三十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經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告訴人即本件原告甲○○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業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六五六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明理由,須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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