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0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5月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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