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庚○○
號原告甲○○○
1巷1原告巳○○
號原告辛○○
2號原告午○○原告戊○○原告己○○原告子○○原告丑○○
樓原告癸○○原告未○原告辰○○○原告寅○○原告丙○原告申○○
13樓原告壬○○
弄7號原告乙○○○原告卯○○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6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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