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經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47號上訴人嘉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因97年度訴字第1347號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對訴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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