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7號上訴人即被告辛○○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戊○○、丙○○、己○○、甲○○○、庚○○、丁○○、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