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甲○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茲甲○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朱耀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