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羅廖麗絨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羅廖麗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羅廖麗絨前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詎被告甲○○為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後,屢經通知,迄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並提出保證金收據、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拘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各一紙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達證書各二紙為證。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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