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壹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刑部分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