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104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任宜誠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裁定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第一行關於「異議駁回」應更正為「原處分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明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主文欄內第一行關於「異議駁回」之記載,與裁定原本之記載並不相符,參照上開法條解釋意旨,應予裁定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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