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58號上訴人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訴訟代理人 莊涵雯 律師被上訴人日商黑田電氣株式會社
命品川大樓21樓法定代理人 金子孝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范瑞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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