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60號原告 羅瑋君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陳子操 律師被告 許進添
許明銓 許明烽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 律師複代理人 塗能謀 律師被告 許進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貳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何婉菁計算式(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6.73+62.65+76.3+52.27)平方公尺×159,482元+【(
131.15+117.56+118.36)÷5】平方公尺×159,482元=43,277,674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