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告 盧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淑媛 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甚至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此為訴訟之基礎事項,倘有欠缺,將無從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是以訴之聲明必須具體明確。又當事人起訴所提出之書狀於該等程式有所欠缺時,其為得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具體請求之金額或特定之內容),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於法未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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