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毒抗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毒抗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毒抗字第1098號抗告人即被告 柯四 文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抗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裁定(100年度毒聲字第19號,聲請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100年度聲觀字第10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內之記載,顯係誤載,惟與裁定本旨並無影響,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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