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85號原告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蔡建瑋 律師
李宗瀚 律師複代理人 陳啟豪 律師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董惠平 律師 蔡靜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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