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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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侵上訴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964號上訴人即被告王○明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明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妨害性自主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5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