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 沈廖玉秀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被告 王睿閔
柯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提出有無因本案車禍事件申領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之證明。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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