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29號聲請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慶豐 個人計程車行、 曾美燕 、徐慶豐、徐隆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徐慶豐為個人計程車行之設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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