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威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現若有工作,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總和
(包含目前任職之正職或打工的「全部公司」之薪資、及聲請人「現在」每月各種津貼、加班、獎金)
三、提出聲請前2年(民國99年1月迄今)每月薪資單或者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四、釋明每月需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2,500元、網路費1,000元、有線電視費用600元、書報雜誌費用500元之必要性。
五、聲請人稱其妹無工作能力,惟又於每月支出當中列載妹妹參加工會之費用,若其妹無工作又何須加入工會,此部份請釋明之。
六、補提租賃契約書,以及聲請人所列相關生活必要支出之單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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