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942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處分人 尹孝榮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本院於民國10
0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首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首行關於機關名稱之記載有所誤載,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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