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本院九十九年度審聲再字第一號聲請再審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聲請人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應行送達之訴訟文書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陳鈴香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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