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期存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鳳醇 間因請求返還定期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77,3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