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8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追加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