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95號上訴人庚○○被上訴人甲○
己○○戊○○乙○○
樓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
7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9年8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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