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73號原告甲○○(即 蔡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9,4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另關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21,82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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