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新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王雅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華民國
101年7月24日以南市警善偵字第10100116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雅鈴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
不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雅鈴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101年7月11日下午11時許。
⑵地點: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7-15號瑪來電子遊戲場。
⑶行為: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
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王雅鈴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臺南市政府電子遊戲場
業營業級別證影本乙紙。
⑵證人蔡0吟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及現場照片八紙。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7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