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24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許明志
被   告  賴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
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肆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貳拾元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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