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59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鼎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子琦
人           樓 (.
上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9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
書狀陳報被告鼎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7年1月29日經主管機
關廢止登記)有無申報清算人及其案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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