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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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631號
原 告 葉秀雲
訴訟代理人 邱勝成
原 告 張進埤
張進潭
林青漢
林世哲
被 告 鄭坤保
訴訟代理人 鄭瑞成
被 告 鄭添順
鄭添麟
鄭添哲
張振海
林詮霖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紡
被 告 鄭鈁 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起訴就嘉義縣○○鎮○○○段153之7地號土地
請求分割共有物,惟嗣後表示追加同段153地號土地合併分
割,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50萬元,且非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2項所列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範圍,而兩造亦未
有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
通常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