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廷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都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