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珮釩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 律師
被 告 陳亮伶
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復 律師
黃育勳 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日上午10時35分在
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請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提出書狀載明臺北市中山區公所100年刑調字第87號調
解書內容之履行情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吳俊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