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92號
原 告 黃少華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季國華 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1年度雄救字第10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