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6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何敏漢
被告 楊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858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