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一七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一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確定。嗣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另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判決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金虎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錦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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