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周玉群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