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台南縣大內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戊○○
丙○○丁○○己○○乙○○○庚○○辛○○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F0~T40附表:
┌──────────────────────────────────┐│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零貳元││├─────────────┼───────────┼────────┤│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柒佰肆拾捌元││├─────────────┼───────────┼────────┤│三、本件程序費用(郵資)│叁佰零陸元││├─────────────┼───────────┼────────┤│總計│壹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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