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亡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亡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宋革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蘇宋美枝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蘇宋美枝(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台南縣○○鄉○○村○○○路○○○巷○○弄○○號)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蘇宋美枝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妻蘇宋美枝於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失蹤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一九四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一九四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妻蘇宋美枝(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台南縣○○鄉○○村○○○路○○○巷○○弄○○號)於六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失蹤後,即未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一九四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刊登台灣日報(聲請狀誤載為中華日報)在案,惟迄今仍音訊杳然等情,業經聲請人陳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失蹤人之弟 蘇燦通 到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並有戶籍謄本、登報資料、村長證明書等物件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茲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蘇宋美枝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失蹤人自六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失蹤,計至七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