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48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務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潘燕岑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柒萬捌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號││││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1│2,710,000元│107年4月23日│2%│107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550,000元│107年4月2日│2%│107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3│4,990,000元│107年4月8日│2%│107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4│3,120,000元│107年4月16日│2%│107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5│6,308,014元│107年4月17日│2%│107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