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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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3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亞海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提出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另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明文,於簡易訴訟程序同適用之。

二、原告起訴並未請求分割全部遺產,應予補正,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到院,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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