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4號

原告 馮菊貞

被告寶殿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國弘

訴訟代理人 李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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