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87號
原告 黃育英
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記載訴之聲明,亦未檢附相關保險契約之文件,請於補正裁判費之同時,檢附相關證物,重新提出起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