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13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詹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47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70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