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原告 廖慧婷
訴訟代理人 楊培煜 律師
林明賢 律師
蔡文彬 律師
被告 魏哲彥
訴訟代理人 陳柏帆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婉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若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原告 廖慧婷
訴訟代理人 楊培煜 律師
林明賢 律師
蔡文彬 律師
被告 魏哲彥
訴訟代理人 陳柏帆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婉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