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原告 廖慧婷

訴訟代理人 楊培煜 律師

林明賢 律師

蔡文彬 律師

廖欲堯

被告 魏哲彥

訴訟代理人 陳柏帆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婉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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